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邹文杰
91441481MA511TH770
2500万
-
兴宁市兴南大道毅德城一号交易广场29栋1B商铺
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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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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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建许质准﹝2024﹞13623号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2024-04-19
2027-04-1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1481执138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粤1481执138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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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2
合同纠纷
(2022)粤1481民初584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兴宁市罗岗镇蕉一村民委员会
879600
一、被告兴宁市罗岗镇蕉一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9800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439800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居和公司负担303元,被告蕉一村委会负担397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依其意愿,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蕉一村委会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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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1481民初584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宁市人民法院
2022-0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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