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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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5-10-08 | 〔2015〕永法民执字第0262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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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永法民执字第02621号 | 2015-10-08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53号 |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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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5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凯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渝西纸板厂 | 34202 | 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西纸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凯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20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西纸板厂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凯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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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53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凯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渝西纸板厂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