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金保
91420626060693291A
100万元人民币
-
保康县黄堡镇张家沟村三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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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40000
(2024)鄂0626执68号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4-01-1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26执962号
其他
-
251678
责令你们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S某某履行案款251678.00元及利息。 (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3)、承担案件受理费2613.00元,案件执行费371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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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26民初73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保
251678
一、被告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S某某货款251678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保S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226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户:×××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本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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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3
其他
(2021)鄂0626刑初12号
被告
-
120000
一、被告单位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Z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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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4
合同纠纷
(2019)鄂0626执3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鄂0626执3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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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5
其他
(2019)鄂0626执505号
被申请人
-
--
对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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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6
其他
(2019)鄂0626行审9号
被申请人
-
--
对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8]第040号《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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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7
其他
(2018)鄂0626执9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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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鄂0105执233号
被执行人
-
--
解除被执行人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W王建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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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9
申请保全案件
(2017)鄂0105财保10号
被申请人
-
22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Y某某、W某某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湖北新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1栋16层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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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626民初73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1-05-25
2
非法占用耕地罪
--
被告
被告:
保康县金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1-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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