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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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02民初1006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洞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 | 4028381.25 | 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洞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尚欠借款本金3989905.77元,及支付2019年8月2日前尚欠的利息38475.48元(含罚息、复息),并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951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洞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被告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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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702民初1006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洞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