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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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沪民辖39号之一 | 第三人 | - | -- |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2-02-21 |
2 | 合同纠纷 | (2022)沪民辖39号 | 第三人 | - | -- |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2-02-21 |
3 | 其他 | (2018)浙0281民初6124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鑫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甬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杭州鑫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鑫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9-04 |
4 | 其他 | (2014)浙杭民终字第255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70元,由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29 |
5 | 其他 | (2013)杭上民初字第1108号 | 被告 | 原告: 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甬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88501元,因原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故实际案件受理费为8527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231;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2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更多 | 2014-08-18 |
6 | 其他 | (2014)浙杭民终字第2556号 | 被上诉人 | - | 10578333 | --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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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浙8601民初44号 | 其他 | 原告: 浙江亿道铁信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5-19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浙0281民初6124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鑫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甬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