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叶盈枝
916101027974787569
70.88万美元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99号31楼10101室
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6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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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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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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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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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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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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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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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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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2020/01/13
新标准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
70.88
2020-01-13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旧标准
--
房地产开发、建设、自建房产的销售、出租、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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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08-05-07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变更后内容】经营起始期限:2007.04.24 经营结束期限:2057.04.23
2008-05-07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市房预售字第2018186号
旧标准
--
恒基·碧翠锦华三期39幢
--
2099-12-31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5
市房预售字第2015266号
旧标准
--
恒基·碧翠锦华三期27幢、28幢、29幢、30幢
--
2099-12-31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6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2-06-14
新标准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新邮政编码:710032
2022-06-14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投资总额变更2008/12/15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总额变更
【变更后内容】投资总额:5998.000000
2008-12-15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2020-01-13
新标准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
70.88
2020-01-13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0/01/13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70.88
2020-01-13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市房预售字第2017042号
旧标准
--
恒基·碧翠锦华三期31幢
--
2099-12-31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陕0102民初306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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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2
合同纠纷
(2020)陕0103民初10621号
其他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6元,本院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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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3
合同纠纷
(2020)陕0103民初10618号
其他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被告:
L某某,Y某某
551236.88
一、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截止2020年4月29日的借款本金546000元,利息5236.88元,合计551236.88元,及此后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4656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L某某、Y某某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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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陕0102民初4120号
被告
原告:
龙吉群
被告: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尚制,秦春梅,赵波,项国伟,谢益华,王朔,沈洁,何建平,陈茜,张爱国,吴卫金,王海燕,刘明,林水英,戴法方,董光其,吴满娜,张玲敏,金光德,郑崇彪,王建斌,江小良,张香波,陈红艳
880
一、苏尚制、秦春梅、赵波、项国伟、谢益华、王朔、沈洁、何建平、陈茜、张爱国、吴卫金、王海燕、刘明、林水英、戴法方、董光其、吴满娜、张玲敏、金光德、郑崇彪、王建斌、江小良、张香波、陈红艳等二十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龙吉群8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4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7元,公告费800元)由苏尚制、秦春梅、赵波、项国伟、谢益华、王朔、沈洁、何建平、陈茜、张爱国、吴卫金、王海燕、刘明、林水英、戴法方、董光其、吴满娜、张玲敏、金光德、郑崇彪、王建斌、江小良、张香波、陈红艳等二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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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5
其他
(2020)陕0102民初9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S某某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147元,全部退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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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6
其他
(2019)陕0102民初86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收取计0元
2019-12-11
7
劳动争议
(2017)陕01民终12356号
被上诉人
-
46315.98
一、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67.5元。 二、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L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348.48元。 四、驳回上诉人L某某除要求被上诉人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其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费请求外的其余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L某某和被上诉人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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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