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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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PJ003)公司变更﹝2019﹞第06280001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8-04-03 | 2099-12-31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 |
3 | 91320982MA1WB0N47L | 营业执照 | 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金属门窗制造、安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6-28 | 2099-12-31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大国税许准字〔2018〕第745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1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1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5 | 大国税许受字〔2018〕第834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1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1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6 | ﹝苏﹞JZ安许证字﹝2019﹞00072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2-02-15 | 2025-02-16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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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982民初704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22595.9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122595.90元,并承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3元,被告L某某负担1387元。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苏09民终872号 | 被告 | - | 192768.51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孙J某某192768.51元;
三、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对L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7297元,由J某某负担1771元,由L某某、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J某某负担368元,由L某某负担4084元(L某某已预缴5547元,应向其退还14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13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苏0982民初249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 210148.51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210148.51元。
二、被告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729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44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5852元,被告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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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982民初704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1-12-30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982民初704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3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21)苏09民终872号 | 被告 | -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苏0982民初249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江苏昊嘉建设有限公司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