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刘惠标
91350000158168073Y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77项招标公告四库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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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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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安市官桥镇内厝社区华盛路2号建设办公楼、1-2#仓库、3-4#仓库、5-6#仓库、机械库、药库、配电房、水泵房、地磅室、门卫。其中办公楼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744.07平方米;1-2#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3-4#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5-6#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机械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662.08平方米;药库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7.09平方米;配电库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水泵房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2.01平方米;地磅室为-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0.11平方米;门卫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2.28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均于2004年11月开始施工,2006年1月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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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陆佰壹拾捌元零角肆分(¥434618.04元)的行政处罚
434618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3-10-23
南城管罚决字〔2023〕第092号
2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安市官桥镇内厝社区华盛路2号建设办公楼、1-2#仓库、3-4#仓库、5-6#仓库、机械库、药库、配电房、水泵房、地磅室、门卫。其中办公楼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744.07平方米;1-2#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3-4#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5-6#仓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32.8平方米;机械库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662.08平方米;药库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7.09平方米;配电库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水泵房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2.01平方米;地磅室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0.11平方米;门卫为一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2.28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均于2004年11月开始施工,2006年1月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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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陆佰壹拾捌元零角肆分﹝¥434618.04元﹞的行政处罚
434618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3-10-23
南城管罚决字2023第092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824民初1039号
被告
原告:
福州恒温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福州恒温居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7.88元,由原告福州恒温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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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2
合同纠纷
(2021)闽07民终2060号
被上诉人
-
560189
一、撤销光泽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0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以20252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以405056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601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601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的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97.4元,由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55.4元,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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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5执异71号
申请人
-
--
解除本院2018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吉05执78号限制消费令中,对异议人C某某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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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4
其他
(2017)闽0111行初14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乐直属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乐直属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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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5
其他
(2017)闽0102民初435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9048550
一、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90485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8568550元从2016年5月1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17000000元从2016年3月24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18700000元从2016年4月27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9048550元从2017年1月20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9669元,由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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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6
其他
(2017)闽0102民初435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定安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7120950
一、上海定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71209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375750元从2016年5月1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18118400元从2016年3月21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18924000元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月19日止;7120950元从2017年1月20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定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26元,由上海定安贸易有限公司、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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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102民初436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民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3217200
一、吉林民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3217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8217200元从2015年12月23日计至2016年1月24日止,3217200元从2016年1月2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吉林民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5元,由吉林民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M某某、江苏省序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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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1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724民初87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松溪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3-12-14
2
合同纠纷
(2023)闽0724民初87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松溪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3-10-30
3
委托合同纠纷
(2023)闽0102民初8862号
被告
原告:
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闽0824民初1039号
被告
原告:
福州恒温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2-02-2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3民初977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1-09-23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1-08-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