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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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5-09-15 | 〔2015〕虎执字第0159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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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虎执字第0159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03-07 |
2 | 合同纠纷 | (2014)虎商初字第01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王波,G某某 | 1130000 | 一、被告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归还购房款103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被告W某某应对被告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G某某应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0元,由被告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4-06-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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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4-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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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4)虎商初字第01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鼎昊拍卖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14-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