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吴明坤
914419000968016378
5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东引路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东莞市博斯奥昂鞋业有限公司等1499户企业(555户企业存在一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917户企业存在连续两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1户企业存在改革前后未年检年报,26户企业存在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在核准登记的住所未有从事经营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存在公司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查询当事人的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均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并经当事人核准登记住所社区见证当事人在登记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当事人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于2021年1月7日被我局查获。
...更多
经营异常
一、吊销营业执照。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06
东市监罚〔2021〕060506A70-11499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2021-01-1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
2020-07-22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粤1972执3995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
2018-07-0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1-1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22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9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1972执3995号
2020-04-23
(2019)粤1972民初871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执恢7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3-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2执39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6-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2民初871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棕鑫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
92289
一、限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州市棕鑫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2289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州市棕鑫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2289元的剩余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23日其计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0-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2民初871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棕鑫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06-20
5
其他
(2017)粤19执8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2017-12-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4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
16473
一、限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73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利息(以1647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9元,由原告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承担9元,被告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3-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4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高林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品梦寝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03-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