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维法
91330109724535342B
2000万元人民币
-
萧山区义桥镇湘南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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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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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2021年10月15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萧山区义桥镇的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甲醇、丙烷、氧气和氩气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五金工具。经查,该公司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当即对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杭)应急责改队四[2021]2000103号),责令其限期整改。10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以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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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7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213号
2
--
其他
现查明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义桥镇湘南村,法定代表人:王维法)遮挡室内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的规定,该情形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6403478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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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09-27
萧(消)行罚决字〔2021〕0229号
3
--
其他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萧处罚[2021]51号当事人: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义桥镇湘南村法定代表人:王维法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执法检查并移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后续调查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五金工具生产,2012年投入生产,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021年3月24日检查时生产正常,当事人危废仓库、危废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仓库外堆放大量湿污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2021年4月16日检查时,当事人危废仓库、危废包装袋上已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台账资料齐全,但现场仍有待烘干污泥未入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检查时生产正常,危废仓库、危废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仓库外堆放大量湿污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2、2021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检查时生产正常,危废仓库、危废包装袋上已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台账资料齐全,但现场仍有待烘干污泥未入库的事实;3、2021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2021年3月24日检查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2021年4月16日检查时,危废仓库、危废包装袋上已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台账资料齐全,但现场仍有待烘干污泥未入库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法定代表人王维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维法的身份;6、受委托人邵红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邵红英的身份以及签字确认有效性的事实;7、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的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事实;8、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浙江环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9、废水处理服务外包协议证明当事人将废水委托处置的事实;10、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租用杭州维传琦贸易有限公司厂房的事实;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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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5
杭环萧处罚〔2021〕51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浙0109行审56号
被申请人
-
--
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5〕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被申请人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坑塘水面、基本农田2315平方土地上新建的230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坑塘水面、基本农田2315平方米土地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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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2
其他
(2016)浙0109执7411号
申请人
-
400000
冻结杭州麦柯斯工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1×××80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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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7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麦柯斯工具有限公司
400000
杭州麦柯斯工具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价款40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杭州麦柯斯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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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星特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5-10-3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星特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5-03-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民终4639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浙0109民初28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雨民初字第0023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星特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5-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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