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顺雄伟装饰工程部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廖伟忠
91440784MA51QJ7C3N
20万元人民币
-
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委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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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鹤城国税许准字〔2017〕第86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广东省鹤山市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07民终58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72元,由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2-03-22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784民初4522号
原告
原告:
鹤山市鹤城镇顺雄伟装饰工程部
被告:
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Q某某,Q某某
86428.6
一、被告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雄伟工程部支付承揽款86428.60元;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雄伟装饰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31元,被告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0.47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990.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宝光化工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99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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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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