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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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出2022-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2022-05-30 | 2092-05-30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34150020230207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裕祥·悦江南Y1#幼儿园 | 2023-02-07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GG2021021956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 关于法人名称、经济性质的变更 | 2021-02-19 | 2025-08-19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34150020230306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裕祥·悦江南2#、3#、6#楼 | 2023-03-06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2023010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23-09-26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SY202120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06-07 | 2024-06-07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GG20200820032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 | 2020-08-20 | 2025-08-19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六消审﹝2023﹞第041901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裕祥·悦江南地下车库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 2023-04-19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20230103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23-09-26 | 2099-12-3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SY202145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1-12-21 | 2024-12-21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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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皖15民终909号 | 被上诉人 | - | 296731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19333元(419333-200000);
四、驳回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12 |
2 | 合同纠纷 | (2019)皖1503民初4933号 | 被告 | - | 265565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8816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反诉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合计2785元,由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5元,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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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