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黄山杯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涂友鹏
91341502MA2NNE419N
5000万元人民币
-
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胡大楼村
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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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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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

    供应商 12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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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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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5

    工法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六出2022-1号
新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2-05-30
2092-05-30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34150020230207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裕祥·悦江南Y1#幼儿园
2023-02-07
2099-12-3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GG20210219567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关于法人名称、经济性质的变更
2021-02-19
2025-08-1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34150020230306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裕祥·悦江南2#、3#、6#楼
2023-03-06
2099-12-3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20230102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23-09-26
2099-12-3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SY2021202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6-07
2024-06-07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GG2020082003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
2020-08-20
2025-08-1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六消审﹝2023﹞第041901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裕祥·悦江南地下车库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2023-04-19
2099-12-3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20230103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2023-09-26
2099-12-3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SY2021450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12-21
2024-12-21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皖15民终909号
被上诉人
-
296731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19333元(419333-200000); 四、驳回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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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
合同纠纷
(2019)皖1503民初4933号
被告
-
265565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8816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反诉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合计2785元,由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5元,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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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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