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冀0828民初60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B某某 被告: T某某,T某某,L某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回民小学 | 18687.58 | 一、被告T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X某某、B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343.79元,扣除已付8800.00元,实际给付543.79元;
二、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回民小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59元,减半收取806.80元,由被告T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更多 | 2020-05-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回民小学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