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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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陕0629民初1601号 | 第三人 |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 | 170000 | 准许原告M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11-22 |
2 | 其他 | (2017)陕06民终815号 | 第三人 | - | 294800 |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6-28 |
3 | 其他 | (2016)陕0629民初589号 | 第三人 |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 | 170000 | 一、由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M某某财产损失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