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段艳东
91110106802237341Q
8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村村西(西庄店农工商联合公司西1000米)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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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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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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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贮存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
2023-11-06
京房张坊镇罚字2023000088号
2
当事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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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100000.00元
100000
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人民政府
2022-11-23
京丰北宫镇罚字〔2022〕025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04-14
〔2017〕京0106执4402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支付苗林旺货款八万九千零八十七元四角(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前支付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前支付五万九千零八十七元四角);二、如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四元,由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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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04-14
〔2015〕丰民(商)初字第1478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10-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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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6802237341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
2001-10-25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京0106执74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京0106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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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2
合同纠纷
(2019)京0106民初45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段艳东
800000
一、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挖掘机折价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租赁费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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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3
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27526号
其他
-
--
--
2018-12-27
4
其他
(2017)京0106执44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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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6民初45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D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06-2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清磨石料加工厂
被告: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0-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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