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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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304民初3734号 | 被申请人 | - | 6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1-02 |
2 | 劳动争议 | (2017)黑民申178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8-07 |
3 | 劳动争议 | (2017)黑民申167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7-07 |
4 | 劳动争议 | (2016)黑05民终516号 | 上诉人 | - | 21010 |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00051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L某某经济补偿金21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19 |
5 | 劳动争议 | (2016)黑05民终517号 | 上诉人 | - | 21288 |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Z某某经济补偿金21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19 |
6 | 合同纠纷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1056号 | 原告 | 原告: 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东南建筑材料厂 | 164433 |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东南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00元;
二、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东南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6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东南建筑材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04-10 |
7 | 劳动争议 | (2014)尖法执字第15号 | 其他 | - | -- | L某某与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2)尖民初字第288号
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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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1056号 | 原告 | 原告: 双鸭山东方新强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东南建筑材料厂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