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房利军
91370304567704092W
10000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中心路万顺御花园7号楼70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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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4执恢12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鲁0304执恢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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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2
--
(2023)鲁0304执恢12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鲁0304执恢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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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3
--
(2023)鲁0304执57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鲁0304执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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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4
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180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博微电机厂,王新宏
185765.74
一、被告博山博微电机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00.00元、支付利息40765.74元(截至2022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4500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新宏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山博微电机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8.00元,由被告博山博微电机厂、王新宏共同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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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5
其他
(2022)鲁0304执恢215号
申请人
-
--
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2-07-18
6
其他
(2022)鲁0304执恢215号之一
申请人
-
--
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2-07-18
7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执恢46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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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8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执恢46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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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9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执828号
申请人
-
709400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S某某、淄博英辰毛精纺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名下存款709400.00元(本金700000.00元,执行费94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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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0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执700号
申请人
-
984120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S某某、淄博英辰毛精纺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名下存款984120.00元(本金972000.00元,执行费1212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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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180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博微电机厂,W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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