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沙国荣
916502000577264191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新路22-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0203执17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020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2-24
2
合同纠纷
(2022)新0203民初1072号
被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雪莲宾馆
879835
一、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雪莲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暖气费共计8106090元; 二、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雪莲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9835元; 三、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雪莲宾馆不能履行上述清偿责任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1.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8.42元,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雪莲宾馆负担41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2-07-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221民初4182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额敏县牧绿养殖专业合作社,Y某某,Y某某,M某某,C某某
34796
一、被告额敏县牧绿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198元,支付利息1598元,合计34796元;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0元,由被告额敏县牧绿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1-1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新02民终52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6.28元,由上诉人M某某、M某某、M某某、M某某、M某某、M某某负担4201.16元,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美年鸿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5.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10-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203民初238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旭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17000
一、被告克拉玛依旭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货款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被告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元、邮寄送达费64.8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旭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2-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203民初238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克拉玛依大美油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旭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