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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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内民申1169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 2021-05-25 |
2 | 其他 | (2016)内0802民初798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Z某某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82150 | 一、被告陕西鼎铭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94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T某某、Z某某对临河区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负担3548.7元,被告陕西鼎铭公司公司负担3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3 |
3 | 其他 | (2015)临执字第3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30 |
4 | -- | (2014)临民初字第12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 | 8977.75 | 一、被告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897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17元,被告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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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 | 原告 | 原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