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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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内民申1169号
申请人
-
--
驳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2021-05-25
2
其他
(2016)内0802民初798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Z某某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2150
一、被告陕西鼎铭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94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T某某、Z某某对临河区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负担3548.7元,被告陕西鼎铭公司公司负担3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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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3
其他
(2015)临执字第357号
被执行人
-
--
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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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4
--
(2014)临民初字第12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
8977.75
一、被告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897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养护管理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17元,被告巴彦淖尔市公路管理局临河绕城公路养护管理分局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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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5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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