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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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0481民初2810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127000 | 准许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5-06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481民初643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254267 | 准许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1元,合计4348元,由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04 |
3 | 其他 | (2016)浙0103民初721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1871776.85 | 一、解除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循环水系统节能技改合同》;
二、被告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0647.4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
三、被告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期节电收益损失1831129.45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2元(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1730元),减半收取13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346元,由原告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3元,由被告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05 |
4 | 其他 | (2016)浙0103执保1108号 | 被执行人 | - | 3116197.86 | 冻结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北京银行省分行的57×××68的存款人民币3116197.8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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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481民初2810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5-07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浙0481民初6437号 | 被告 | 原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3 | 合同纠纷 | (2020)浙0481民初2757号 | 被告 | 原告: 南通东鑫硬面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6-24 | |
4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3民初721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恒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