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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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出证办结 | -- | 2099-12-31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厦住房审批﹝2023﹞30号 | 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通知 | 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2023-01-12 | 2026-01-11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3 | 厦湖国税 许准〔2016〕 11903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 |
4 | 厦湖国税 许准 〔2016〕 14083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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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981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03-25 |
2 | 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申190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3-03 |
3 | 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5260号 | 被告 | - | -- | 驳回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12-26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民终1428号 | 上诉人 | - | 3612100.48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612100.48元及利息(以2158682.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以3612100.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2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252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252元,由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鉴定费365300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300元,由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0元,由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250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5 |
5 | 合同纠纷 | (2018)豫民终56号 | 被上诉人 | - | 11303578.78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五、驳回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一、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01789.39元;二、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901789.39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324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万元,共计1448242元,由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1085元,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399元,由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41元,由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445元,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9 |
6 | 其他 | (2017)豫01执异3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10-13 |
7 | 其他 | (2015)湖民初字第428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钟奕南,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15-11-09 |
8 | 其他 | (2015)湖民初字第428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钟奕南,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 2015-11-09 |
9 | 其他 | (2015)湖民初字第428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钟奕南,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15-11-09 |
10 | 其他 | (2015)湖民初字第428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钟奕南,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2015-11-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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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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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豫民终1656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01民初3494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民终5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02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民终42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10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民终43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03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豫民终43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厦门宏益华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