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罗放明
1000万
-
昆明市威远街166号龙园大厦金龙阁12层B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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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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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16
五市监处字〔2019〕第086号,第1337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4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4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5-06-23
〔2015〕五执字第0121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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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04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4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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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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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不详
--
2099-12-31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云0111执3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7-25
2
合同纠纷
(2015)五法执字第12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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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3
合同纠纷
(2015)五法执字第12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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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4
合同纠纷
(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工业品贸易中心
被告: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工业品贸易中心物资机电总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工业品贸易中心物资机电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告云南工业品贸易中心物资机电总汇承担人民币327元,由被告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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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5
合同纠纷
(2013)昆民四初字第369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T某某
14824818.25
一、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459527.76元,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利息56622.53元,逾期利息116864.33元,以及以7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以2459527.76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8.9216%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连带支付律师费105734.87元、公证费24497元、评估费32044元、公告费300元(T某某对律师费31001.46元、公证费7182.52元、评估费9395.30元、公告费87.96元与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T某某对第一项中借款本金217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与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750元,由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D某某承担(T某某共同承担21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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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6
其他
(2013)昆民一终字第485号
被上诉人
-
1371609.6
一、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于判决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租赁厂房、办室室、住房";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项,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5865.60元"; 三、由被上诉人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695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15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5元,共计人民币31690元,由上诉人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69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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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7
合同纠纷
(2013)昆民一终字第485号
被上诉人
-
1371609.6
一、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于判决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租赁厂房、办室室、住房";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项,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5865.60元"; 三、由被上诉人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695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15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5元,共计人民币31690元,由上诉人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69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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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8
合同纠纷
(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
被告
原告:
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L某某
675865.6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5865.60元。 三、被告于判决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租赁厂房、办公室、住房。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45元,由原告承担5845元,被告承担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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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7-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11-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T某某,D某某,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2-07
2
其他
(2013)官民一初字第1277号
被告
原告:
昆明萨日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豪原特自控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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