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王利
913505820523148378
12000万元人民币
-
晋江市东石镇振东开发区伞业五金市场E幢20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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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晋建审批﹝2020﹞19号
新标准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凯歌(晋江)置业有限公司资质的通知
证书注销
2021-03-31
2099-12-31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晋水排字第2020107号(延)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钻石海岸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延期
2020-11-16
2025-11-15
晋江市水利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闽05民终4269号
上诉人
-
581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14元,由上诉人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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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2
合同纠纷
(2020)闽0582民初3163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御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581451
一、被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御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1451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御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86元,由原告福建省御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9元,被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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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3
合同纠纷
(2020)闽0582民初128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60543.25
一、确认原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0109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商品房; 三、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543.25元; 四、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3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77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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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4
其他
(2018)闽0582民初44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C某某,H某某,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120050.78
一、被告C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贷款本金120050.7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18年3月2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为1082.76元,另自2018年3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C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妥位于晋江市钻石海岸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就上述所涉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H某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H某某追偿;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被告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负担20元,被告C某某、H某某、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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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582民初1849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C某某,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3-11-1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582民初1849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C某某,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3-11-13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闽0582民初128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04-28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中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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