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杨智斌
91533100670892749Y
--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建安路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2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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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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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整改不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屡查屡犯、同质同类问题仍发生,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其他
罚款人民币5万元
50000
中国银监会德宏监管分局
2015-03-16
德银监罚〔2015〕4号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云3103民初235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
被告:
Y某某,Z某某,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25348.68
一、被告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借款本金284939.56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27734.78元,本息合计:312674.34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云南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被告Y某某、Z某某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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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2
合同纠纷
(2019)云3103执37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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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其他
(2016)云31执64号
其他
-
--
--
2019-03-13
4
合同纠纷
(2019)云3103民初8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
被告:
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万云峰,A某某,L某某,L某某
2008733.83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 二、由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733.83元(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5日的利息),共计2008733.83元,并按约定承担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W某某、A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A某某名下位于芒市农垦路1附32号房地产【云(2018)芒市不动产权第000017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芒市(电池厂小区)房地产【云(2018)芒市不动产权第000004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由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保全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0元,由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未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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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5
合同纠纷
(2018)云执复247号
申请人
-
--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执异1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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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6
其他
(2018)云31执恢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云31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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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8)云3103财保29号
申请人
-
2000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芒市南蚌路38-334号(电池厂小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芒市不动产权第0000041号】,查封价值以200万元为限; 二、查封财产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名下位于瑞丽市人民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14)第824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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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8
其他
(2018)云执复119号
申请人
-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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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9
合同纠纷
(2016)云3103执83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8-08-25
10
合同纠纷
(2018)云3103执恢9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云3103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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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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