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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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4执1632号 | 申请人 | - | 144824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门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12元(含执行费971元);或其应得收入72412元(含执行费9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3-26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04执163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26 |
3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2336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九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门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68000 | 一、限被告湖南门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沙九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演出活动款6500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欠付活动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贷款利率2倍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欠付活动款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南门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沙九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九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7元,由原告长沙九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27元,被告湖南门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