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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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G某某,襄阳市襄城区旅游局,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139792.77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R某某损失138292.77元。 二、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R某某损失1500元。 三、驳回原告R某某对被告G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58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旅游局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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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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