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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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鄂0105民初584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被告: W某某 | 67144 | 一、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144元;
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被告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核准手续,被告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5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鄂0105民初58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被告: C某某 | 259205.93 | 一、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57.22元;
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660元;
四、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656元;
五、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911.68元;
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医疗费差额62164.03元;
七、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35元;
八、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住院护理费4400元;
九、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被告C某某工伤体检费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3 | 劳动争议 | (2019)鄂0105执220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05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鄂民申68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2-26 |
5 | 其他 | (2018)鄂01行终423号 | 上诉人 | - | -- | 2018年7月2日对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不服被上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及被上诉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18)鄂01行终423号行政判决书 ...更多 | 2018-07-27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鄂01民终664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7-26 |
7 | 其他 | (2018)鄂01行终423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02 |
8 | 其他 | (2018)鄂0106行初1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被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0000 | 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1 |
9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鄂0105民初228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 --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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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武汉畅滴科技有限公司,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
2 | -- | (2021)鄂0105民初176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畅滴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
3 | -- | (2021)鄂0105民初176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畅滴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鄂0105民初176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T某某,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畅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园林绿化队,G某某,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