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岳湧
91370304592611840M
12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白塔社区双九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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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122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鲁0304执1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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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15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鲁0304执1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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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267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被告:
淄博博山京龙机械厂
40000
被告淄博博山京龙机械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货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淄博博山京龙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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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2962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被告:
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36783
一、被告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货款36783.0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被告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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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2962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被告:
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15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被告:
淄博博山京龙机械厂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267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吉玺二氧化碳充装厂
被告:
淄博博山京龙机械厂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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