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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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40行初3号 | 被告 | 原告: 郭某 被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1-09 |
2 | 合同纠纷 | (2020)新40民终947号 | 被上诉人 | - | 755157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61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309元,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17 |
3 | 合同纠纷 | (2020)新民终193号 | 被上诉人 | - | 23634312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71.56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5 |
4 | 合同纠纷 | (2018)新40民初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财政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7920334.87 | 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20334.87元及利息(以673846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1181867.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71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240元,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担78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7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伊执字第42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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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4022民初950号 | 被告 | 原告: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新民终193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新40民初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交通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19-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