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吕新红
913307037463351574
9万元人民币
-
金华金东新城区工业功能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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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执行人支付1170000元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09-16
〔2022〕浙0703诉前调确267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05-21
〔2018〕浙0703执133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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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703执1892号
2022-09-16
(2022)浙0703诉前调确267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02执6814号
2018-12-14
(2017)浙0702民初15440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03执1332号
2018-05-21
(2018)浙0703民初707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703执189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703执18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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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2
其他
(2022)浙0702执异21号
被执行人
被告:
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
--
变更义乌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浙0702执509号[执行依据为(2016)浙0702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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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3
合同纠纷
(2018)浙0703执13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浙0703执1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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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4
其他
(2018)浙0702执5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702执50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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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5
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执590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浙0702执59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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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6
合同纠纷
(2018)浙0703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
被告:
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吕仙妹,张永明,C某某
9981280.33
一、被告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181280.33元(已算至2018年1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C某某以最高债权额49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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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7
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544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浙江龙游康威利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泰安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吕仙妹,吕新红,王庆,Y某某,吕方明,C某某,吕红婴,D某某
38437519.25
一、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支付利息1803350.69元(已算至2017年9月11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40338.42元,支付利息1802.14元(已算至2017年9月11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92028元。 四、被告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被告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分别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均以3700万元为限)。 五、被告L某某和L某某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以3700万元为限)。 六、被告浙江龙游康威利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以1200万元为限)。 七、被告浙江泰安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和Y某某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均以1100万元为限)。 八、被告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以600万元为限)。 九、被告L某某和C某某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以3500万元为限)。 十、被告L某某和D某某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以1000万元为限)。 十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洞溪工业区1幢0室(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8100元)。 十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L某某和L某某所有的位于淳安县(他项权证号: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2500元)。 十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所有的位于永康街东侧(金磐开发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7024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8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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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8
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194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华都轻工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吕仙妹
9019008.26
一、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46054.5元及利息122953.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969008.26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13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L某某、L某某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52号1502室房地产在303万元范围内享有余值抵押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华都轻工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92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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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9
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135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L某某,吕仙妹,L某某,S某某
45275972.37
一、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99万元,利息193297.37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律师代理费92675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对被告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上钱村综合楼、1幢、2幢、3幢、4幢、5幢的房地产(清单同上),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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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03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
被告:
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Z某某,C某某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03-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544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浙江龙游康威利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泰安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Y某某,吕方明...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01-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544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浙江龙游康威利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泰安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Y某某,吕方明...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0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02民初1194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华都轻工有限公司,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10-17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702民初06409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金华市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铭鸳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金华市正宏日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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