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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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内08行终3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802行初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3-13 |
2 | 其他 | (2020)内08行终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802行初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3-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内0802民初929号 | 原告 | 原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被告: 内蒙古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93199 | 一、解除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巴彦淖尔市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设备款477599元,并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被告巴彦淖尔市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支付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6 |
4 | 其他 | (2015)临民初字第358号 | 被告 | 原告: 巴彦淖尔市盛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八小学 | 686000 | 一、被告临河区第八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华公司材料款686000元,并从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盛华公司对被告临河区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4元,由原告盛华公司负担4287元,被告临河区第八小学负担9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