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李文新
913503007960907177
10000万元人民币
-
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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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准予许可
2019-10-08
2099-12-31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闽行终248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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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2
其他
(2019)闽09行初1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荔不补〔2019〕1号)。 二、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收回原告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58.2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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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3
其他
(2018)闽行终29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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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4
其他
(2017)闽09行初13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10000
判令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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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补偿
(2021)闽09行初8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4
2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原告
原告: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1
3
行政补偿
(2019)闽09行初14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天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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