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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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豫0225执37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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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0225执373号 | 2020-03-10 | (2019)豫0225民初4133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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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25执37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8-19 |
2 | 合同纠纷 | (2019)豫0225执保1469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20 |
3 | 合同纠纷 | (2019)豫0225执保1465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20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0225执保1464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19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38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陈新林,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40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Z某某借款40000元(借款利息按2%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745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1-25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3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陈新林,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W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按2%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2095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1-25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39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陈新林,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W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按2%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2095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1-25 |
8 | 合同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1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 被告: 陈新林,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151417.77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贷款本金126699.4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借期利息按年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的30%计算);
二、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贷款本金24718.3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借期利息按年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的30%计算);
三、被告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保全费1664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6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1728民初13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兰考天庆木业有限公司,兰考县雨青板材加工厂,张岁灵,陈新林,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W某某、Z某某、兰考天庆木业有限公司、兰考县雨青板材加工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以10万为基数,从2019年0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C某某对本项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兰考天庆木业有限公司、兰考县雨青板材加工厂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3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39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陈新林,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9-08-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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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439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兰考县天庆木业有限公司,兰考县雨青板材加工厂,W某某,C某某,兰考县龙升木业有限公司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19-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