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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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304民初1314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00元、申请费370.00元,均由原告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23 |
2 | 其他 | (2022)鲁0304民初131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23 |
3 | 其他 | (2022)鲁0304民初1313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西王药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0元,申请费470.00元,由原告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20 |
4 | 其他 | (2022)鲁0304民初1314号 | 申请人 | - | 7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18 |
5 | 其他 | (2022)鲁0304民初1313号 | 申请人 | - | 9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4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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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淄博环洲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