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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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鲁0191执39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22 |
2 | 其他 | (2015)高商字第262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富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 | 419000 | 一、被告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富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跟踪审计费、项目管理费、造价咨询费共计392943.26元及利息(以392943.2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5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