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5)睢民初字第03682号 | 原告 | 原告: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被告: W某某 | 592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租金(以7000元/年为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15间房屋交还给原告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退出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三、驳回原告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原告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负担4000元,被告W某某负担860元(鉴于原告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睢民初字第03682号 | 原告 | 原告: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被告: W某某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16-03-28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睢民初字第03682号 | 原告 | 原告: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被告: W某某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16-01-22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07)徐民一终字第093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7-31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06)睢民一初字第1721号 | 被告 | 原告: 睢宁县同汇职业培训学校 被告: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06-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