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徐小富
91650100299002907X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北路西四巷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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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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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21民初184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南郡卡特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696990
一、被告新疆南郡卡特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木屋工程款492000元; 二、被告新疆南郡卡特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木屋工程款492000元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104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602495元,应收受理费9824.9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新疆南郡卡特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本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逾期未履行、未全部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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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2
--
(2023)新23民终614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园博国际酒店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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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3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执恢548号
申请人
-
254247.07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4247.0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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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4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执50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09-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4民初5753号
原告
-
137160
一、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58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C某某维修费20000元; 四、驳回被告C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相互折抵后,被告C某某还需支付原告一心家私485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一心家私负担。反诉费2931.35元(被告C某某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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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6
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2368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83869.6
一、被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4960元; 二、被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利息78909.6元(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三、被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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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7
劳动争议
(2018)新0106民初99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21536.1
一、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劳动合同顺延至2017年4月2日期满终止,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二、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10.1元; 三、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8698元; 四、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396元; 五、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2032元(3344.3元×3个月+3344.3元÷21.75天×13天); 六、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七、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为被告W某某补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期间的利息由原告承担。 上述原告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款项,原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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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6民初861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新0106民初3192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九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3
定作合同纠纷
(2023)新23民终614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4民初5753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5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一心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繁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14-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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