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第七中学

正常 京津冀华北
王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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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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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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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冀0123民初202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文某甲,正定县第七中学
32000
一、被告文某甲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47073.5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 二、被告正定县第七中学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9031.5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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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2
其他
(2014)正执字第00577号
被执行人
-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六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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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3
其他
(2014)正执字第00577号
被执行人
-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六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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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4
劳动争议
(2014)石民六终字第00184号
上诉人
-
5870
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维持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上诉人正定县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上诉人W某某生育补助费2000元; 上诉人正定县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上诉人W某某加班费3870元; 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正定县第七中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正定县第七中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正定县第七中学和W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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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0
5
劳动争议
(2014)石民六终字第00181号
上诉人
-
22900
一、维持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补缴2004年9月至2010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0800元。 三、确认正定县第七中学和W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W某某可持生效民事判决书请求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向正定县第七中学追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W某某交于正定县第七中学代为缴纳,具体的交费年限、基数及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限正定县第七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W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400元。 五、限正定县第七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2700元。 如果正定县第七中学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正定县第七中学和W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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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冀0123民初202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正定县第七中学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18-08-17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正定县第七中学
被告:
S某某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17-10-10
3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正定县第七中学
被告:
S某某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17-03-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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