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张伟
91450600MA5L5W2H1Q
2000万元人民币
-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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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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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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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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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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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9

被执行人 2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7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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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名下开发的恒大悦珑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其他
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30000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9
防建F-〔2021〕0011
2
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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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30000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9
防建F-〔2021〕011
3
经查明,你公司名下开发的恒大悦珑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和《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防住建发〔2019〕236号)“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部门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等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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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30000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9
--

失信信息 4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934号
2024-03-18
(2023)桂0602民初3122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844号
2024-03-07
(2023)桂0602民初352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498号
2024-01-31
(2023)桂0602民初402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128号
2024-01-09
(2023)桂0602民初434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126号
2024-01-09
(2023)桂0602民初4338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129号
2024-01-09
(2023)桂0602民初4341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130号
2024-01-09
(2023)桂0602民初4343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125号
2024-01-09
(2023)桂0602民初4337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桂0602执85号
2024-01-08
(2023)桂0602民初2683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桂0602执3941号
2023-12-29
(2022)桂0602民初3503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65176
(2024)鲁0104执2966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714698
(2024)桂0602执1126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3
718375
(2024)桂0602执93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4
161864
(2024)桂0602执84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5
504565
(2024)桂0602执498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6
203627
(2024)桂0602执13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7
151578
(2024)桂0602执133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8
151314
(2024)桂0602执131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9
148890
(2024)桂0602执132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10
148845
(2024)桂0602执13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裁判文书 14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602执355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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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
(2023)桂0602执344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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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3
--
(2023)桂0602执34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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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4
--
(2023)桂0602执28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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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5
--
(2023)桂0602民初43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149409.76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返还装修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409.76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51.17元,减半收取5726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4581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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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6
--
(2023)桂0602民初434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148890.06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返还装修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890.06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66.39元,减半收取5583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4429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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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7
--
(2023)桂0602民初434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203532.9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返还装修款185775元及利息(利息以1857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757.90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69.69元,减半收取6635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5171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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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8
--
(2023)桂0602民初43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151313.88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返还装修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313.88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81.56元,减半收取6241元(原告L某某、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5127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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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9
--
(2023)桂0602民初4341号
被告
原告:
梁某1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148492.66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1返还装修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1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492.66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梁某1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81.67元,减半收取5491元(原告梁某1已预交6041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4325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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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0
--
(2023)桂0602民初433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149464.4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返还装修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464.40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36.80元,减半收取5718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551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4578元,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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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地方法院公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5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1
6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开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3-04-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开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3-01-15
8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1-1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1-06
10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0

开庭公告 15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民终12362号
第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13
2
--
(2023)桂0107民初1504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玮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3
--
(2023)桂0102民初4717号
被告
原告:
南宁立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4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德盛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5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鲁0104民初1141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德盛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6
--
--
被告
原告:
山东德盛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518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518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518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518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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