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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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渝0103执1151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渝0113执427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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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222202103110120 | 施工许可证 | 见附件证书 | 2021-10-27 | 2099-12-31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
2 | 起17渝AVX8447(22)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4-30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起17渝AVY3058(22)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3-31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5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准予许可 | 2022-06-09 | 2025-06-08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5 | 5002222022092902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关于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业务 | 2022-09-29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起17渝AVV7253(22)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4-30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起17渝AVX5022(22)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3-31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起21渝AVX0143(22)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4-30 | 2099-12-3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500222202103300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关于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021-03-30 | 2099-12-31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綦建消审字﹝2021﹞第61号 | 消防设计审查确认书 | 一期1-5楼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设计变更 | 2021-12-09 | 2099-12-31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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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渝0113执恢150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21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渝0110民初625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绿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褕歌贸易有限公司 | 18379367.2 | 一、限被告重庆绿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837.9367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837.936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股权转让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76.2元,减半收取为66,038.1元,由被告重庆绿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费限被告绿天置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8-30 |
3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10民初2674号 | 其他 | 原告: 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炜,J某某,F某某,J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J某某 | 20614477.36 | 一、被告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499988.01元和截至2022年3月15日前的尚欠利息815736.52元、罚息6298764.82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4499988.01元为基数、复利以当月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从2022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但是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蒋炜、J某某、F某某、J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J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86.93元,减半收取为45743.47元,由被告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蒋炜、J某某、F某某、J某某、J某某、X某某、J某某、J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6-14 |
4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渝0113民初1196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2-17 |
5 | 其他 | (2021)渝0108财保731号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镇某某片区某号地块(权属证号:106D房地证20**字第000**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2-16 |
6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渝0113民初11568号 | 第三人 | - | -- | 一、准许执行本院(2020)渝01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中登记在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路五星路一巷XX号XX幢XX号房屋;二、准许执行本院(2020)渝01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中登记在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路五星路XX号XX幢XX号房屋;三、准许执行本院(2020)渝01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中登记在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234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20)渝01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更多 | 2021-12-04 |
7 | 合同纠纷 | (2020)渝0110民初920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20-12-09 |
8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民初7008号 | 其他 | 原告: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54146.86 | 2020年11月23日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24日
是否公开审理:是
当事人
原告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T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
法定代表人:蒋波,职务不详。
诉讼请求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T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PZQJL0950XXX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9700元,月利率9.9‰,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前述车辆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于2016年9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人违约的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合同签订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如约向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T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偿还后未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33.8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为842.97元,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上浮50%的标准计算】;2.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7元;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渝DY3XXX的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答辩质证意见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T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庭审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偿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请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其主张的利息(违约损失)存在重合,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本院对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就该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项目
项目
金额(元)
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
本金
3133.82
2019年8月开始逾期
利息
842.97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2条约定逾期利息、复利
利率
9.9‰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12条约定月利率
判决事项 ...更多 | 2020-11-24 |
9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12民初7006号 | 其他 | 原告: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54146.62 | 2020年11月23日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24日
是否公开审理:是
当事人
原告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T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
法定代表人:蒋波,职务不详。
诉讼请求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T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PZQJL0950XXX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9700元,月利率9.9‰,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前述车辆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于2016年9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人违约的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合同签订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如约向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T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偿还后未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33.8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为842.73元,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上浮50%的标准计算】;2.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0.07元;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渝BK1XXX的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答辩质证意见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庭审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偿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请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其主张的利息(违约损失)存在重合,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本院对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就该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T某某、重庆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项目
项目
金额(元)
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
本金
3133.82
2019年9月开始逾期
利息
842.73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2条约定逾期利息、复利
利率
9.9‰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12条约定月利率
判决事项 ...更多 | 2020-11-24 |
10 | 其他 | (2020)渝0113行初95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0000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 2020-08-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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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09-1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J某某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
3 |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J某某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8 | |
4 | 受理破产 | 破产 |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
5 | 受理破产 | 破产 |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
6 | 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选任 | 民间借款纠纷 |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
7 |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告 | -- |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8 | |
8 | 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D某某,L某某,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 |
9 | 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J某某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 |
10 | 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J某某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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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92民初10834号 | 被告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2 | -- | (2023)渝0110民初1197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3 | -- | (2023)渝0110民初1197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
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3)渝0110民初1117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5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3)渝0110民初729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6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3)渝0110民初729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Q某某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7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浙0424民初45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02-28 | |
8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06民初15344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鑫诚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环扬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萌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九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鑫益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
9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06民初15344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鑫诚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环扬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萌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九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鑫益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
10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06民初15344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鑫诚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环扬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萌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九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鑫益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