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鹏飞
91320506720538327T
9603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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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5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苏0506民初4205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W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2019-10-08
2
合同纠纷
(2019)苏05民终6379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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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3
其他
(2019)苏05民终4266号
被上诉人
-
16262324.83
一、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购房款人民币16012902.83元; 三、驳回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7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77元,由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1545元,由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120元,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10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749元,由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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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4
合同纠纷
(2018)苏0506民初32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1406281
一、被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396329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6116元,合计人民币13524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5383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400元,合计人民币6923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人民币39579元,由被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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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5
合同纠纷
(2018)苏0506执1507号
其他
-
--
--
2018-11-29
6
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终225号
被上诉人
-
50624400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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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7
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终488号
被上诉人
-
17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L某某、S某某、Y某某负担80元;由上诉人吴中区金庭梦里水乡农家乐饭店负担80元;由上诉人L某某、苏州市瀛园农产品研发有限公司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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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8
合同纠纷
(2017)苏0506民初25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
11200
一、第三人L某某、苏州市瀛园农产品研发有限公司、吴中区金庭梦里水乡农家乐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从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缥缈公路60号J金铎岭生态园北门地块中迁出,并将该地块上包括农家乐饭店、茶楼及苏州市瀛园农产品研发有限公司占用房屋等在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交付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由原告进行拆除。被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三人L某某、Y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从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缥缈公路60号J金铎岭生态园地块(除上述第一条由第三人L某某、苏州市瀛园农产品研发有限公司、吴中区金庭梦里水乡农家乐饭店占用部分)中迁出,并将其占用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交付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由原告进行拆除。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第三人L某某、S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40元,第三人L某某、苏州市瀛园农产品研发有限公司、吴中区金庭梦里水乡农家乐饭店共同负担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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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9
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辖终1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2-14
10
合同纠纷
(2015)吴民初字第317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20450417
一、原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租赁合同补充合约无效。 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苏州明月湾旅游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995.44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90800元,由原告负担48274元,被告负担142526元;实物资产评估费用2200元,工程造价评估费用303017元,两项评估费用合计305217元,由原告负担74417元,被告负担23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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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3-20
2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X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2-06-02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2)苏民终939号
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1-0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506民初12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2-03-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506民初12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2-03-03
4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苏05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一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9
5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苏05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一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6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苏05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一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0
7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苏05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一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8
返还原物纠纷
(2019)苏0506民初4205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民初898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苏州太湖桃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J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10
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民初898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苏州太湖桃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J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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