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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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户外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5000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02 | 舞市监处字〔2021〕第014号 | |
2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罚款0.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5000 | 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02 | 舞钢市监处〔2021〕1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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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0481财保61号 | 被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舞钢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舞钢市支行银行存款(账号:1707××××2770)予以冻结(限额34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恒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2-08-17 |
2 | 其他 | (2022)豫0481财保60号 | 被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舞钢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舞钢市支行银行存款(账号:1707××××2770)予以冻结(限额8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舞钢市三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2-08-17 |
3 | 合同纠纷 | (2022)豫0481民初11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J某某 被告: 舞钢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H某某、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