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08)下民一初字第3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 | 8000 | 一、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0209元。
二、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元。
三、被告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0089元。
四、被告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00元。
五、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对方应承担的赔偿款的给付互负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人民币254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39元,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被告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负担691元;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贵州省中八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对方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的给付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68)。 ...更多 | 2008-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 (2022)黔01行终56号 | 第三人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8 | |
2 |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 (2021)黔0181行初5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P某某 被告: 贵州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8-25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黔0181民初498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被告: T某某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