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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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浙0481执4676号 | |
2 |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 2019-07-01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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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1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6-30 |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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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浙0481执4676号 | 2019-12-09 | (2018)浙0481民初9802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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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0000 | (2024)浙0481执106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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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浙04民终540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3-03-03 |
2 | 其他 | (2022)浙0481民初62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胜利股份经济合作社 | -- | 准许原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1-02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481执467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46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2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98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 | 1353966.13 | 一、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34142.86元、逾期付款利息119823.27元,合计1353966.13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40元,由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58元,由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负担14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8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191民初342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戴水土,W某某,D某某 | 288000 | 一、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借款28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D某某对被告D某某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D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18-12-2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191民初34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戴水土,W某某,D某某 | 278000 | 一、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S某某借款27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D某某对被告D某某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D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S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18-12-28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91执1476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30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91执14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30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91民初240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戴水土,W某某,D某某 | 278000 | 一、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S某某借款27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7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D某某对被告D某某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D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S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6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91民初24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戴水土,W某某,D某某 | 288000 | 一、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借款28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8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D某某对被告D某某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D某某、D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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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490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11-22 | |
2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4民终1747号 | 上诉人 | -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2 | |
3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18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胜利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5-19 | |
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18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胜利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4-14 | |
5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62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胜利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6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62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胜利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9-27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98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10-23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191民初342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D某某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191民初34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D某某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91民初240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帝博实业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D某某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