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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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桂1424执39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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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S450023010112 | -- |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 | -- | -- | 崇左市局 | |
2 | c12345142400486 | -- | 淀粉 | -- | -- |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qs450023010112 | -- |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 | -- | -- |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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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恢4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553号 | 其他 | - | -- | -- | 2022-08-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554号 | 其他 | - | -- | -- | 2022-07-26 |
4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23民初168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 | 22000000 | 一、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4007146.49元,此后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三、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隆安国用(2012)第130号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登记的88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厂区的60台机器设备】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3400吨原料木薯淀粉享有质押权并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842元,减半收取62921元,由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3元,由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负担62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09 |
5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23民初168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 | 8858977.04 | 一、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98977.0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2793364.28元,此后利息以8698977.04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2500吨变性淀粉享有质押权并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2422元,减半收取46211元,由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3元,由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负担45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09 |
6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23民初168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 | 13200000 | 一、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4022088.15元,此后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C某某、T某某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3300吨原料木薯淀粉及1500吨变性淀粉享有质押权并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932元,减半收取62966元,由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3元,由被告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负担62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09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66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2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69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1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70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14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执68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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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1424民初137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1424民初137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民初70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2-05-1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424民初70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2-04-0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123民初168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T某某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1424民初4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0-03-23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1424民初4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20-02-05 | |
8 | 其他 | (2019)桂1402行初2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被告: 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
9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1424民初2784号 | 被告 | 原告: 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被告: 广西荟力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8-12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桂1424民初17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T某某,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