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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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环建[2015]62号 | -- | 年产3千万块大型免烧砖项目 | -- | 2099-12-31 |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 |
2 | 长丰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26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长丰县国税局 | |
3 | 系统问题无法导出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50-12-31 | 长丰县国税局 | |
4 | 长环建(2015)62号 | -- | 年产3千万块大型免烧砖项目 | -- | 2099-12-31 |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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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12执46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4-0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123执87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0123民初2356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44000 |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购水泥砖款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23民初2915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驳回原告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11执1351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0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0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2655.2 | 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2655.2元及利息(以4265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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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12民初11639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212民诉前调15847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