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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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212执23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25 |
2 | 其他 | (2022)湘0212执23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 | 2022-03-17 |
3 | 其他 | (2022)湘0212执235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更多 | 2022-03-1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212民初230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株洲旭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3635461.49 | 一、被告株洲旭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9712.4元;
二、被告株洲旭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68554.3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从2021年10月25日起以货款859712.4元的80%即687769.92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2021年12月9日;从2021年12月10日起以货款1009712.4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81.63元,减半收取7590.815元,由原告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15.605元,被告株洲旭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737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21-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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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212民初230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奥恒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株洲旭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