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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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亿达骋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 42480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2480元及利息(以42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0-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331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3100元及利息(以33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0-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4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7000 |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9-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31500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1500元及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08 |
5 | 其他 | (2022)粤0114执恢5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2-16 |
6 | 劳动争议 | (2021)粤0114执140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3 |
7 | 劳动争议 | (2021)粤01民终1488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31 |
8 | 劳动争议 | (2021)粤0114民初83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61822.48 | 一、确认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043.48元;
三、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036元;
四、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2020年1月至2月的工资差额4743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31 |
9 | 劳动争议 | (2021)粤0114民初8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 | 驳回原告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6 |
10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3661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0-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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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亿达骋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4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亿达骋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4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7-08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894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6-22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4民初90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高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亿达骋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