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伍毅敏
91431200MA4PNWYW8D
6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江西省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5#、16#栋1001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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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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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14

    供应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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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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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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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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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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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当事人通过竞争性谈判以2068000.00元中标湘乡市月山镇中学校区田径运动场提质改造工程,获得施工资格,于2021年12月8日与湘乡市月山镇中心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书,其中塑胶跑道中标的工程量为1895m2,综合单价为143.81元/m2。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与湖南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书,将该工程中的塑胶跑道以《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标准为质量要求专业分包给湖南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塑胶跑道于2022年10月25日施工完毕,实测面积为1765m2,货值金额为253824.65元,未经竣工验收,暂无获利。上述塑胶跑道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该塑胶跑道所检项目中厚度、拉伸强度、3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DBP、BBP、DEHP)总和、短链氯化石蜡(C10-C13)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16-2022)》,判定为不合格。该塑胶跑道于2023年5月1日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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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53824.65元,上缴国库。
253825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湘市监处罚2023220号
2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对桂东县转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时,未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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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当事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处桂东县转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叁佰肆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3421160.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捌前肆佰贰拾肆元整(¥68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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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24
郴州市水利局
2023-07-19
郴水罚决字202303号
3
2023年4月21日,我局接交通警察大队案件移送函,对“8.15”“9.22”亡人事故中,施工单位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起亡人事故均是发生于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接长沙县2021年交通标线补划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为长沙县公安局。据2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查明,2起事故中,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时均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3年5月11日、1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项目安全员齐薇及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伍毅敏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通过对2人的询问,明确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进行道理交通标线补划工程中存在道路交通施工防护标志设置不到位、未设置警示牌、防护锥桶摆放距离不足等问题。执法人员告知伍毅敏其行为违法,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项目专职安全员齐薇进行问询,了解到:1.齐薇于2022年6月份被任命,7月初正式担任项目专职安全员,职责为在项目上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管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传达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安排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其履职情况有安全生产日志记载。 2.项目建设期间,齐薇巡查时多次发现项目存在现场防护设施(锥桶)的摆放没有及时跟上工程进度,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现场交通安全员站位不正确等安全隐患,其表示曾口头要求施工人员整改,但并无书面记载。3.该项目制作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施工方案,但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完全保证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足。 2023年5月11日,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副经理唐海雄至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经问询了解到:1.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针对此项目制定了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有施工时间、施工工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的安排等等内容,并制定了《道路交通占道作业区安全防护示意图》。2.“8.15”、“9.22”2起亡人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唐海雄确认此项认定并无不当。3.“8.15”亡人交通事故后,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对项目人员于建设情况进行整改,但后续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安全警示牌、反光锥设置不到位和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2023年5月16日,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毅敏携带相关证件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通过问询了解到:1.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份承接长沙县2021年交通标线补划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内容为对长沙县23条道路的机动车道标线进行补划,对18条道路的非机动车道标线进行改造,2022年7月初,成立工程项目部。2.该公司根据项目工程专门制作了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工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的安排等,并制定了《道路交通占道作业区安全防护示意图》。3.监理公司曾对湖南优发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员站位不准确等问题下达监理通知单,项目部进行过整改并回复。4.“8.15”事故发生后,长沙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核查后,述明事故原因部分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伍毅敏承认此项行为确实存在。5.“8.15”事故后,长沙县交警大队向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关于长沙县2021标线补划项目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组织整改后于2022年9月11日复工,但伍毅敏自述,随着工程进度和施工位置的变化,后续还是出现施工作业区域内安全警示牌、反光锥设置不到位和疏导人员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6.“9.22”事故发生后,长沙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核查后,述明事故原因部分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伍毅敏承认此项行为确实存在。 根据“8.15”“9.22”2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询问笔录、项目专职安全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确定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且在发生交通事故被要求整改后,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导致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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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捌万元整(¥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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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3-06-29
长县执住建罚字2023第32号
4
1、无施工许可证;2、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1-20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芷防备受字20222号
新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准行政许可
2025-03-29
2099-12-31
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2
(怀鹤税)许准字〔2019〕第(10354)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同意
2019-07-1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
3
(湘)JZ安许证字﹝2018﹞001557
新标准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建筑施工
2021-11-01
2024-10-3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0381民初198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47889
一、被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7889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96元,减半收取2310.48元,由原告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11.48元,被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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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3101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J某某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69元,退还原告Z某某,保全费1716.46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4-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执保235号
被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长沙银行的账户(账号:81×××01)冻结期间为一年,即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若申请方需要申请续冻,需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35号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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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250号
被申请人
-
380000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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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湘0381民初313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4-01-19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湘0381民初198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3-03-09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湘3123民初123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凤凰县人民法院
2022-08-31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湘3123民初123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
凤凰县人民法院
2022-08-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3101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优发建设有限公司,J某某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2-03-14
收起

收起